洛阳东方医院住院病案复印须知
住院病案资料复印,依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(2013年版)规定如下:
1、住院病案回收到病案室,完成病案质检后即可复印,即在患者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可以复印。
2、病案复印人员除携带“病历复印申请单”(管床医师或科主任开具),另需携带以下证件:
(1)患者本人前来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(原件);
(2)委托他人复印需携带患者本人及前来办理复印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(原件),委托人的委托书;
(3)死亡患者病历复印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(原件)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病历复印申请单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档备查。
3、可以复印的内容包括:体温单、医嘱单、住院志(入院记录)、手术同意书、麻醉同意书、麻醉记录、手术记录、病重(病危)患者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、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、特殊检查(特殊治疗)同意书、病理报告、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。
4、需快递代寄者,可在出院前持“病历复印申请单”(管床医师或科主任开具)及患者身份证明(原件),到病案管理科办理代寄手续。
5、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河南省卫生厅文件—豫发改收费(2004)1070号通知收取复印工本费。
6、住院病案复印地址:CT楼二层东侧病案管理科
7、复印时间:周一至周五全天,周六上午,法定节假日休息;
上午:7:45-11:45 下午:2:00-5:30(夏季2:30-6:00)
咨询电话:0379—64978517 病案管理科